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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一、我国的信用卡法律体系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主要行为包括:1。持卡人用卡购物或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2。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劳务;3。商户向发卡银行提效签购单;4。发卡银行向商户付款;5。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付款通知;6。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归还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信用卡业务操作中,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信用卡的犯罪问题进行了规制。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具体业务中的每个环节加以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大并且同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

    我国《担保法》对信用卡担保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这些法律条文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迄今为止信用卡业务规定中最为详细、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律文件。《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还规定了许多严格要求,包括符合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健全的管理和保安制度以及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的保障。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提出了合法经营的要求。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四章对单位申领的单位卡和个申领的个人卡逃避银行监管进行监督。第三,《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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