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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律法规

 
 

 

 

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
一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 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活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同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
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不能把完税价格的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避税筹划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筹划,主要就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避税筹划,以及对出口商品的退税进行避税筹划。
    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避税筹划,主要在税率的选择上,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避税的空间。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与用具。
3. 古旧图书。
4.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 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 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
    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部;中国免税品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
    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也提供了避税的机会。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因而。只要对完税价格进行筹划,减小分子,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 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及其他贵金属的首饰,以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增值税出口时的避税筹划
    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另一种是免税形式。这责任中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出口公司而言,应准确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二: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户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这里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则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反倾销税的避税筹划
一 、 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
1. 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日趋成熟。
2. 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塑造我方整体战略集团形象。
3. 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二 、顺利通过调查,避免被认为倾销
如果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反倾销调查,可以选用以下技术手段灵活地应付。
1. 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决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机关报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出口产品所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2. 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3. 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4. 与外方投诉厂商私下进行谈判、妥协。
三 、避免出口行为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
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注意:
1. 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 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利有主动地位。
3. 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 借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群众支持。

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纲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的,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没量则很困难,所以将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避税筹划。

回国探亲时的避税筹划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系指进入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其中就包括馈赠物品。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代征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该税的纳税人是入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付人。
    从进口税率表中可以发现,在众多可以作为探亲礼品的物品中,如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手表、化妆品、录像机、烟、酒、汽车等等,其进口税率各不相同,而且差异很大。有免税的,有100%甚至200%征税的。
例。您为回国探亲在国外买了300美元的名酒、400美元的松下影碟机、300美元的瑞士金表作为探亲礼物的话,那么您所负担的进口税负为:
应纳税额=300×200%+400×150%+300×100%
=600+600+300
=1500(美元)
    也就是说您为了探亲,光送礼就花了1000+1500=2500美元。但若您带回了400美元的包金首饰和600美元的金银戒指、项链。由于金银制品及包金饰品免税,那么您所负担的税负则为零。相比之下,同样花了1000美元,却付出了不同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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