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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点评

“依法治球”谈


  新世纪伊始,足球仍然是热门话题。最近在中国足协的某次重要会议上,据说已明确提出:“司法要正式介入足球”;另外,西部的某足球大省因不满足协把其省会定为“重点足球城市”,声称此举违反了社会团体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扬言要“告上法庭”。在这“你方唱罢我登台”的一幕幕后,人们依稀看到曾经热闹一时的“依法治球”论正在走向现实。
 “依法治国”在今天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人们对此似乎已习以为常。不知什么时候起,又出现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村”、“依法治厂”的提法。渐渐地,人们仿佛也习惯了。发展到对某一个行业提出“法治”,足球界如果不是首当其冲,也是最引入注目的。
  实际上,足球与法律挂上钩,在上个世纪末,就曾有过几桩要事:著名的“金哨”在被人指为“黑哨”后,一怒之下与对方对簿公堂;某年甲A最后一轮的某场比赛疑为假球,足协也曾组织过一个调查团进行调查,成员中就有律师。面对这一切,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足球事业一定能在制度化、司法化的轨道上走向辉煌。
  问题是,中国足球的发展、中国足球环境的净化(推而广之,其他地区、行业的发展也同理),一定要在某种口号式的提法下才能顺利进行吗?是不是一定有必要在“依法治国”下提炼出不同等级的“依法治×”?
  如果说“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以这种标语的方式提出尚属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之下,又提出“依法治省”、“依法治乡”以及“依法治球”等,实在是了无新意、乏善可陈。“依法治国”的要义在于提出了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和精神,它最关注的不是制度的建立,而是着重确立法律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强调以法律的刚性来消解人性的弱点。因此,在“依法治国”业已确立的前提下,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自然应当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来发展。各地区、各部门不可能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外另起炉灶,强调不同门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本就不是“法治”的核心(正如有人形象的指出的那样,此“水治”不同于彼“刀制”),也就是说,“法”可能因地区、部门而有所不同,但“法治”却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就足球而言,如果说完善足球法制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如制定文件,加强对业内人士纳税的管理),还称得上有些“依法治球”的痕迹,那么诸如针对某些“碗”级球员交通肇事、殴打他人、出入风月场所“事迹”的处理,则实在谈不上“依法治球”。因为对于这类事,无论是什么人犯的,都应按法律一视同仁的对待。
  所以,还是一句老话说得对,踏实做事,莫浮夸,“依法治球论”可以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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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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