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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条 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程 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
⑴申请人 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⑵需提交的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意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核准登记
    工商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
  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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