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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和北京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联营也已获批准。
肖骊珠表示,在现行规定下,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没有设立办事处,其律师受委托在内地从事法律活动,并不违反规定。香港律师可以参加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只是必须和内地律师一样,不能同时服务于两个事务所。现在已经有大约12个试点公司可以接收香港律师为公司律师。
她还说,在CEPA正式实施之后,京港两地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沟通信息,共同推动和引导律师业的合作。同时,北京市司法局一直积极努力优化执业环境,为香港律师在京执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空间,香港律师的到来为北京律师带来了律师行业和事务所内部的成熟管理经验。
截至2004年7月,共有10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占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总数的21%,这10家事务所北京代表处2003年业务收入为1390万元人民币。(袁柳 李京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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